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2月24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清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月24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中的“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修改为“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的工作原则”,并将“住宅小区治理结构”修改为“住宅小区治理体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六条第七项中的“调处重大矛盾纠纷”修改为“调处矛盾纠纷”。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兜底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四、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矛盾纠纷”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五、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三十一条中的“通过催交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修改为“催告其限期交纳”。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六、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五十一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七、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业主和业主组织的定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载人电梯等内容,因上位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不需重复规定,因此未作修改。
同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