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3年2月24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余 勇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新时代科普工作的根本遵循。制定《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和科技创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我市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之后,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
(二)提升合肥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的重要保障。全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2020年合肥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为14.5%,位列全国城市第12位,省会城市第6位。上海、北京、深圳、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均已制定科普条例,对于推动该市公民科学素质位居全国城市前列,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推动我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经长期实践探索,我市在发展科普事业中形成许多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在政府推动的协调机制、青少年科技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表彰、科普阵地建设、科普产业等方面,在全国都具有示范意义,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目前,我市还存在制约科普事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包括推进合力不够、职责任务不清、法规政策缺乏、资源转化缺乏措施等,这些都需要在立法层面推动解决。
二、立法过程和依据
《条例》立法调研始于2021年下半年,组建了调研组和起草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科协,实地调研了县(市)区、开发区等基层科协组织,科普场馆、基地和企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科技、科普工作者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汪卫东主任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起草组数易其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分别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科协、安大法学院等有关专家论证。2023年2月20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参考了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文本参照了上海、深圳、宁波等地科普条例相关内容。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框架按照科普“由谁来开展”“面向谁开展”“如何来开展”为逻辑主线布局,共5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简洁明确。《条例》着眼固化我市科普工作经验、创新科普体制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力求“切口小、主线明、见效快”。重点强化科普工作合力、科普资源供给和常态化科普活动开展,解决科普工作实践层面的问题。
(二)明确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着眼落实上位法明确的政府职责,将政府及其部门责任放在总则部分,突出了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强调科普是全社会的责任,突出社会责任全覆盖,分项明确了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公共场所、企业和媒体的科普责任。(第一章和第二章)
(三)明确科普活动的对象和内容。强调科普对象全覆盖和科普工作常态化,除重要时间节日、行业纪念日开展主题活动外,对青少年、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产业工人、农民、老年人五类重点人群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第三章)
(四)明确科普资源的调查和利用。要求对科普资源开展调查、制定政策促进科普资源转化、完善科普基础设施、提升科普信息化、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支持科普产业发展,促进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协同等。(第四章)
(五)突出了体制机制创新。明确了科普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七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科普资源转化机制(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普资源调查,建立本区域科普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资源开发等)。科普活动常态化机制(第十二条强调重点做五大人群常态化科普工作。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合肥科技创新日、防灾减灾日等行业重要节日、纪念日期间,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科普工作激励机制(第八条 建立科普工作组织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动员科技工作者、教师、在校学生创作科普作品,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活动)。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